糟糕的经济影响分析不足以废除监管 Apr 1, 2024 20:45:04 GMT -8 Quote Select PostDeselect PostLink to PostMemberGive GiftBack to Top Post by soyeb28 on Apr 1, 2024 20:45:04 GMT -8 本文分析了最高法院 7 月 3 日的裁决(诉讼行政庭,第 5 节)904/2023案件陈述监管规定的处理必须符合《公共行政共同行政程序法》(LPAC) 第 127 至 133 条的规定,以及政府 (LG) 11 月 27 日第 50/1997 号法律第 26 条的规定。 )。具体而言,LPAC第129条在提及“良好监管原则”时,确定了必须遵守的要求,并具有强制性义务,即在解释性陈述或总则的前言中“有充分理由对其适应进行调整”。到上述原则。在同样的意义上,LG 第 26-3° 条规 冰岛 Whatsapp 数据 定每一项一般性条款提案都需要包含监管影响分析报告(MAIN) [1],这是在法律草案的准备和批准过程中根据需要强加的一项工具和皇家法令,其目的之一是收集所有必要的信息,以确定新法规对受影响行业的影响。在本案中,受到质疑的是 12 月 28 日第 1159/2021 号皇家法令,该法令修改了 7 月 6 日批准《水文规划条例》的第 907/2007 号皇家法令,主要的前提是改革不会带来经济影响或财政负担,并且就预算影响而言,宣布皇家改革法令“不会产生重大预算影响,因为它仅限于以有组织的方式整合义务,而不需要额外费用…… "并补充说,"纳入了一项关于控制人事费用的附加规定,解释了如何在获得批准后不需要增加人员配置、薪酬或其他人事费用."。也就是说,提出该标准的主管部门认为,从预算负担的角度来看,其内容并没有产生重大影响,因为水文局的新权力可以用现有的物质手段承担。 . 和现有人员。上诉人在批准皇家改革法令时抱怨的是,它不符合良好监管的原则,理解 MAIN 没有法律要求的内容,该要求是一项基本要求,如果适用,该规则无效。上诉人认为,MAIN 无效,因为它没有包含足够的预算影响,因此,整个皇家改革法令无效。